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仓库倒塌致货损 赔偿损失谁担责

2018-03-20

农某是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某批发市场经营饲原料的租户,前段时间因遭遇狂风暴雨,其租赁的仓库门面倒塌,仓库里存放的大米、豆粕被雨淋湿、霉烂。据了解,该仓库门面的所有人是某公司,某公司将该仓库出租给了廖某,而农某是通过廖某租用的,如此,仓库倒塌,农某的货物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?

2016年4月,农某从某农副产品市场和某贸易公司处购买了8吨大米、39.86吨豆粕,因自己租赁使用的铺面小且无仓库储存货物,恰其好友廖某租赁某公司的仓库正闲置。该仓库由某公司建筑,主要是由钢铁管搭成内部的钢架结构、外面“披上”铁皮简易搭建而成。因农某和廖某关系很好,在未经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,廖某将该仓库临时出租给了农某安置货物。

5月8日傍晚刮起狂风下暴雨,农某租用的仓库的支撑钢管铁支架被刮歪斜倒,铁皮彩瓦被刮翻,连同周围的铁皮仓库全部倒塌,农某存放在里面的货物全部被淋湿、侵泡,并有一部分大米、豆粕因此而耗损。为了抢救货物,降低损失,农某到市场购买了大批彩条塑布临时遮盖,聘请搬运工将耗损掉的剩余货物搬到某公司安排的新仓库存放。农某和工人多次翻晒,但均难以晾干,大部分大米、豆粕出现了霉烂。农某不得已将部分大米、豆粕低于原价出卖。为弥补损失,农某将某公司起诉至江南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,廖某为该案的第三人。

经法院调查审理,某公司的仓库门面并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,且建筑质量严重不合格,风吹雨打即倒塌,某公司为收取租金之利益将该仓库出租,是造成本案农某损失的直接原因。而廖某为避免仓库的闲置损失,出租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仓库,并违约擅自转租,存在过错。农某存储将近48吨的货物,没有审查所租仓库是否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,且直接忽视可直观的建筑质量,亦存在过错。法官根据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价值理念,并综合考量农某、某公司、廖某三人的过错程度,最终认定某公司承担70%的赔偿责任,廖某承担10%的赔偿责任,农某自负20%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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